律师,哦,律师!利用科技改变人们获取法律服务的方式,让客户能够快速、便捷、经济高效地与全国各地的律师即时联系,并且绝对保密。

与其他需要高水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职业(例如教师和医生)类似,法律职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接受广泛的专业培训,还要求他们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原则。以下是越南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越南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在这些原则中,安谭律师事务所尤其重视保密原则,特别是第七条。

越南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

(与全国律师协会2019年12月13日第201/QD-HDLSTQ号决定一同发布)

职业准则

在越南,法律职业是一项崇高的职业,因为律师的职业活动旨在维护正义,捍卫祖国的独立、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建设一个繁荣昌盛的人民、一个强大的国家、一个民主、公正和文明的社会。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的根本基石。律师有责任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资质;以身作则,尊重并遵守法律;在执业、生活和社交互动中,自觉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规定了律师的道德和职业行为标准,是衡量律师道德品格和职业责任的标尺。每位律师都必须以《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为行为准则,不断提升自身修养,以维护职业声誉,赢得社会尊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的使命

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公民权利、个人、组织和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独立,并为维护正义、公平、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越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贡献。

第二条 独立、诚实、尊重客观真理

律师必须独立、诚实,尊重客观真理,不得为谋取物质或精神利益或其他任何压力而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

第三条 维护荣誉、声誉,弘扬律师传统

3.1 律师应像维护自身荣誉和声誉一样,珍视并维护法律职业的荣誉和声誉;建立、巩固和维护客户和社会对律师和法律职业的信任。

3.2 律师有义务弘扬法律职业的优良传统;律师应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技能;维护自身品格、诚信和职业声誉;在执业和生活中举止得体、文明有礼;赢得社会对律师和法律行业的信任和尊重。

第四条 参与社区活动

4.1. 律师应始终积极主动地参与有益于社区和社会的各项活动,履行其职业职责。

4.2. 律师应秉持敬业、公正和专业的态度提供法律援助,如同处理收费案件一样。

第二章

与客户的关系

第一节 基本规则

第五条 尽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工作,不断提升自身能力,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法律手段,根据法律和《越南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尽力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规则 6. 尊重客户

律师应根据客户的合法请求提供法律服务,尊重客户的合法权利、利益和选择。

规则 7. 保密

7.1. 律师有义务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及之后对客户信息保密,除非获得客户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7.2. 律师有责任要求其执业范围内的相关同事和工作人员承诺不泄露所获得的保密信息,并有责任向客户明确说明任何泄露行为都将导致法律责任。

规则 8. 收费

律师必须向客户解释有关收费计算依据和收费方式的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客户律师费和相关费用,并将这些费用和费用记录在法律服务合同中。

规则 9. 律师在与客户关系中被禁止的行为

9.1. 9.1 违反律师与客户之间的协议,接收、持有或使用客户的金钱或财产。

9.2 暗示或提出条件,要求客户将财产或其他利益给予律师或律师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9.3 为履行或不履行工作义务,从第三方收取金钱或其他利益。

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9.4. 制造或利用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虚假、不完整或有害的信息,向委托人施压,以提高约定的费用或从委托人处获取其他利益。

9.5. 利用律师经办案件中获取的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9.6. 直接告知委托人或使用暗示性语言或行为告知委托人律师与检控机关、检察官或其他授权个人、机构或组织的私人关系,以博取委托人对工作成效的信任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9.7. 故意提供误导性信息,使委托人对其自身能力和专业资格产生误解,以博取委托人信任并签署合同。

9.8. 就超出律师能力或条件的事项,承诺或保证案件结果。

9.9.利用律师职业与客户发生不正当的恋爱关系。

9.10. 滥用律师以外的其他头衔从事法律工作,以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部分 接受案件

第十条 接受客户案件

10.1. 当客户要求律师接受案件时,律师必须立即告知客户是否接受该案件。

10.2. 律师在接受案件时,不得基于客户的性别、种族、宗教、国籍、年龄、健康状况、残疾状况或经济状况进行歧视。如果律师知道客户符合免费法律援助的条件,律师必须告知客户。

10.3. 律师只能接受在其专业能力和专长范围内的案件,并在客户合法请求的范围内处理案件。

10.4. 律师有义务向客户解释其在与律师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人请求的合法性;提供法律服务可能遇到的困难和优势;委托人的上诉权以及针对律师的上诉程序。

10.5. 律师接受委托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人的请求、费用以及法律要求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11条 律师应当拒绝接受委托的情况

11.1. 委托人通过他人请求法律服务,而律师明知该他人滥用其作为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谋取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不正当利益。

11.2.委托人向律师提出法律服务请求,而该律师明知委托人意图将该等服务用于违反法律禁止的目的,或委托人并非出于自愿,而是受制于另一方的请求。

11.3. 有明确证据表明委托人提供了虚假证据,或委托人的请求不道德且违反法律禁止。

11.4. 委托人的案件涉及第15条规定的利益冲突。

第三节 案件处理

第12条 委托人案件处理

12.1. 律师应积极主动、尽职尽责地处理委托人的案件,并及时告知委托人案件进展情况。

12.2. 律师应接收委托人委托的文件和档案,并根据法律或与委托人的协议,负责保管和保存这些文件和档案。

12.3.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必须保持恰当的行为,以避免与委托人发生纠纷。如果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出现分歧,或收到委托人的投诉,律师必须对委托人保持恰当且尊重的态度,积极主动地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和调解。

12.4. 如果律师共同处理案件,且出现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分歧,律师必须告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行使选择权。

规则13. 拒绝继续处理委托人的案件

13.1.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可以拒绝继续处理委托人的案件:

13.1.1. 委托人提出超出律师执业范围或不道德、不合法的新要求;

13.1.2. 尽管律师努力分析和劝说,但委托人仍不接受律师就解决案件提出的合法且合乎道德的建议;

13.1.3. 委托人违反了法律服务合同项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承诺,或者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因非律师过错而受损;

13.1.4. 委托人或其他人员以威胁、身体或心理压力迫使律师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

13.1.5. 有证据表明委托人欺骗了律师。

13.2.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必须拒绝继续代理案件:

以下情形适用:

13.2.1. 有理由认定委托人利用律师的法律服务实施了违反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3.2.2. 案件属于第11条规定的情形;

13.2.3. 因法律规定或者不可抗力需要拒绝代理的情形。

第14条 律师单方面终止法律服务的情形

律师依据第13条单方面终止法律服务时,应当尊重委托人,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以便委托人另行聘请律师,并及时处理与已签署的法律服务合同终止相关的事宜。

第15条 利益冲突
15.1.利益冲突是指律师对现有客户、前客户或第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影响,导致律师在履行其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维护客户隐私的职责方面受到限制或可能受到限制的情况。

除法律允许或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律师不得接受或处理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

15.2. 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必须主动避免利益冲突。如果无意中出现利益冲突,律师必须立即告知客户以寻求解决。

15.3. 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必须拒绝接受案件或拒绝继续处理案件:

15.3.1. 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

15.3.2. 新客户与现有客户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以及律师正在处理的案件中,新客户与现有客户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15.3.3. 新客户与原客户在同一案件或律师先前为原客户处理过的其他直接相关案件中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

15.3.4. 客户与律师或律师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存在利益冲突的案件;

15.3.5. 律师曾担任检察官、国家机关其他公职人员、仲裁员或调解员的案件;

15.3.6. 涉及客户的案件,如果客户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或其他亲属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

15.3.7.根据第15.3条规定,如果律师被禁止接受或处理委托人的案件,则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也被禁止接受或处理该案件,但第15.3.4条和第15.3.6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15.4. 律师在获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仍可在第15.3条规定的情况下接受或处理案件,但以下情况除外:

15.4.1 法律禁止的案件;

15.4.2 涉及诉讼、行政申诉、通过仲裁或商业调解解决的争议的案件;

15.4.3 第15.3.5条规定的案件。

第四节 案件结案

第16条 案件结果通知

案件结案后,律师必须将案件结果告知委托人,并按约定完成合同。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十七条 同事
17.1. 律师在沟通和法律实践中,无论年龄或执业年限,都必须互相尊重。

17.2. 律师不应让执业中的胜负影响其同事关系。

第十八条 尊重与合作

18.1. 律师在执业和生活中都应自觉尊重、合作和帮助同事;当发现同事有不当行为影响其职业声誉时,应及时反馈。

18.2.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同一委托人维护合法权益时,若意见不一致,应进行协商,避免冲突,以免影响同事关系和委托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 职业竞争

律师不得从事损害同事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

第20条 与同事发生利益纠纷时的行为规范

20.1. 如与同事发生利益纠纷,律师应通过协商和调解来维护同事关系;只有在协商和调解失败的情况下,才能对同事提起诉讼或投诉。

20.2. 在对同事提起诉讼或投诉之前,律师必须通知其所属律师协会的执行委员会以及其同事所属律师协会的执行委员会,以便进行调解。

第21条 律师在与同事关系中不得从事的行为

21.1. 律师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21.1. 诽谤性言语或行为,诋毁、侮辱或损害同事的荣誉、尊严或声誉,或对同事施加压力或威胁。

21.2. 与利益与自己客户相冲突的客户的律师串通或向其提供利益,以共同谋取个人利益。

21.3. 明知客户已聘请律师,却在未告知该客户的代理律师的情况下,私下联系或沟通利益与自己客户相冲突的客户,以解决案件。

21.4. 雇佣或付费获取客户经纪服务,或为换取佣金而将客户介绍给同事。

21.5. 从事旨在挖走客户的行为,例如:

21.5.1. 比较不同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专业能力和执业地域;

21.5.2. 21.5.3. 唆使客户拒绝其他律师,以便自己承接案件,或唆使客户对其他律师提起投诉或指控;

21.6. 直接或通过自己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在检察机关、拘留中心、国家机关和其他机构前引诱或劝诱客户;

21.7.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利用师生、上下级、血缘或亲属等依附关系,强加或故意影响其他律师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21.8. 在律师中结成派系或团体,以孤立其他律师;

21.9. 从事违反《律师法》、《越南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准则》规定的合伙、合资或组建律师团体。

第22条 律师事务所律师行为规范

22.1. 律师应当尊重并善待律师事务所内的同事和工作人员。

22.2. 律师事务所内的律师应当在其职责和权限范围内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律师事务所及其成员遵守本守则;如有以下情况,律师应当对律师事务所内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或共同责任:

22.2.1. 律师要求或同意违规行为;

22.2.2. 律师明知违规行为发生且本可避免或减轻,却未采取纠正措施。

第23条 律师以个人身份执业的行为规范

23.1. 律师以个人身份执业时,不得受其所在机构或组织的内部要求和规章制度的影响,而做出违反法律或《律师职业道德与行为守则》的行为。

23.2.在职责范围内,如果律师发现机构或组织的官员或雇员正在准备或已经实施可能损害机构或组织利益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机构或组织内部规章的行为,应当向该人员解释并劝导其放弃违法意图或停止违法行为。

必要时,律师应当向机构或组织内的主管机关报告违法行为。

第24条 与实习律师的关系

24.1. 指导律师应当尽职尽责、热情积极、认真负责,并尊重实习律师。

24.2. 指导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24.2.1. 歧视实习律师;

24.2.2. 向实习律师索取金钱或其他好处;

24.2.3.滥用指导律师的职权,强迫实习律师从事超出其培训范围的工作,以谋取其个人利益;

24.2.4. 在实习律师的培训日志和执业档案中确认与越南律师协会法律法规不符的内容,允许该实习律师参加结业考试。

第25条 律师与律师专业及社会组织的关系

25.1. 律师有义务尊重和维护律师协会和律师联合会的荣誉和声誉,并遵守其章程、决议、决定、规章、规则和内部规章。

25.2. 律师对律师联合会和律师协会的所有贡献必须真实、客观、建设性,并有助于律师专业及社会组织和法律职业的发展。

第四章

与检控机关及相关人员的关系

第26条 参与诉讼的一般规则

26.1. 律师在与检控机关交往时,必须严格遵守内部规章和相关规定;26.2.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诉讼相关人员接触时,应当保持合作、礼貌、尊重的态度;积极主动地行使法律规定的律师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26.2. 律师在与诉讼相关人员或其他主管人员、机构就专业事项交换意见时,应当保持礼貌、礼貌和尊重的态度。

法律职业的独立性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

规则27. 法庭行为

27.1. 律师必须遵守法庭规则、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指示;尊重检控人员、其他律师以及诉讼程序的其他参与者;在法庭上进行辩论时保持良好的行为举止;并积极配合,愿意解决在法庭上出现的任何影响案件秩序或进展的情况。

27.2. 律师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并提交有助于客观、依法解决案件的法律文件和证据。

27.3. 在法庭诉讼程序中,如果遇到针对律师或其委托人的不当行为或不尊重行为,律师必须保持冷静,并行使提出合理、合法、正当的请求和申诉的权利。

第28条 律师不得对检控机关和检察官采取以下行为:

28.1. 在媒体或公共场所就其正在处理或未处理的案件相关事宜发表明知不实的言论,意图对检控机关和检察官的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28.2. 在庭审过程中擅自离席,以示不满。

28.3. 从事任何法律严格禁止的行为。

第五章

与国家机关、组织及其他个人的关系

第29条 律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29.1.律师在诉讼之外作为代表与国家机关进行互动或合作时,或作为律师向客户提供法律咨询或其他法律服务时,必须遵守法律、国家机关内部规章制度以及本法典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29.2. 律师在为客户处理事务时,应与国家机关保持礼貌和尊重的态度,坚决拒绝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串通或中介行为。

29.3. 律师有义务向客户解释有关投诉和举报的法律规定;建议客户避免进行非法投诉和举报,以免浪费国家和人民的时间和金钱,并影响国家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管理。

第30条 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关系行为

律师在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互动和合作时,必须保持适当的行为,不得发表或做出任何损害这些组织和个人声誉及合法权益的言论或行为。

第六章

其他规则

第31条 信息和沟通

31.1. 律师在向新闻媒体、大众媒体或使用社交网络提供信息时,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和客观。

31.2. 律师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大众媒体或社交网络故意歪曲事实以谋取私利或其他目的,或为了维护委托人的非法利益而煽动舆论,或发表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言论。

31.3. 律师不得在新闻媒体、大众媒体、公共场所或使用社交网络撰写文章或发表声明,诽谤、攻击、排挤或挑拨离间其他律师的关系。或损害律师、法律界、律师协会和越南律师联合会的荣誉和声誉。

第32条 广告

32.1. 律师在宣传其法律业务时,不得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律师对其在广告中就其法律服务质量所作的承诺负责。

32.2. 律师不得从事任何可能损害法律界或法律界荣誉和声誉的广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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